习近平出席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欢迎晚宴并发表重要讲话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深化整治织牢粮食安全防护网
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回眸2024 释放标本兼治综合效应

嫉恨同行“抢生意” 强索“保护费”领刑期

发布时间:2012-11-16  来源:检察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讯息 山东潍坊一做白条鸡收购生意的胡某,看到外地客商到本村“抢”自己的买卖,于是心生歹念,强行收取他们的“保护费”,近日,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张家村是远近闻名的肉食鸡养殖基地,每天都有许多客商来此收购白条鸡。被告人胡某就是本村人,多年来一直从事着白条鸡的收购业务,收入相当可观。可是,从2010年开始,许多外地客商涌入该村做起了与胡某同样的业务,看到外地人与自己抢生意,胡某的嫉恨之心油然而生。于是,他找到了本村的张某商量对策,想办法收拾收拾这些外地人。2010年11月的一天,他们二人借刘某等5名外地客商来本村收购之际,强行将这些外地人拉至附近的一个饭店,要求他们每月向二人交纳“费用”,否则,从今往后甭想来该村做生意。刘某等5人虽不情愿,但知道“强龙压不住地头蛇”,威逼之下只好答应了胡某和张某的要求。从2010年11月起,截止到2011年10月,胡某和张某共强行收取刘某等5人所谓的“保护费”43000元。后来,刘某等人因不满他们二人的行径而报警,致使东窗事发。(讯息来源: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 倪宝忠)

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方华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