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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携带195.9克毒品 锒铛入狱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4-05-2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张庆元 朱晓盆)西吉县一青年男子马某无固定职业,整日游手好闲,曾经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刑2年6个月。刑满释放后,马某不思悔改又重抄就业,马某明知是毒品而乘车携带195.9克毒品海洛因,被哈密市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5000元。

  被告人马某于2013年7月和同居女友苏某到呼图壁县打工。2013年10月7日左右凌晨2时许,马某在河庄五队平时买海洛因的一个叫“小风”的家里,准备再买一个零包海洛因,马某翻墙进入“小风”家,然后在院子里偷了蓝色塑料袋包装好的几十个小包的海洛因。2013年10月10日至11日,马某把在呼图壁偷得的毒品装在一个黑色包内,先乘坐大巴车从新疆呼图壁县至乌鲁木齐市,想法设法逃避安检后又转乘长途班车从乌鲁木齐市将毒品海洛因运输至哈密。2013年10月14日,哈密市公安局民警在哈密市建国北路客运站招待所307房间将其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马某处缴获其运输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95.9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毒品而乘车携带195.9克毒品海洛因自新疆呼图壁县运至乌鲁木齐市,后又运输至哈密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马某运输毒品海洛因195.9克,依法应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马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马某辩解毒品系自己吸食的意见,因马某所持毒品数量大,明显超出个人的正常吸食量,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5000元。(讯息来源:哈密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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